好久沒寫新聞評論,見學期開首,就寫一下無彷,幸好法律課已上完,不然在課堂上問起,真是又慚愧又丟臉。
人人熱話,又一件全城笑話,國際笑話。
說實話,如此床照淫照,實屬真實,已經是不容致疑的事,如果當初是登在各大報章的頭版上,招來的定是Defamation和Privacy與Confidentiality的官司,至於法官大人如何判決,其實不難預計,關於觸犯Defamation就定不成立,雖謂所有關於影響個人/組織名聲的都被包括入Defamation之內,可惜這次絕對不是Defamation,因為這些相片已經用最難被驗証的方法洗脫罪名,那就是証明事件的真實性。藝人名聲被影響,絕對怪不得別人。至於Privacy與Confidentiality,就實在有待法落,是「Public Interest」還是「Basic Human Rights」被高舉,實在有相確的餘地,英國有太多太多出人意表的例案,加上香港又另有私隱條例,實在不好猜,但極可能是讓照片不能刊登,故事繼續。
是得到相片的人太聰明,還是太笨,他選擇在網路發佈。是怕照片發到報館,商家彼此勾結坦護,最後還是不了了,所以要在人人發聲的網路上,讓網絡這個新一代的Public Sphere,親自去討論,畢竟無格勝有格?還是他希望成為新一位網絡英雄,一位「Citizen Journalist」,去揭露俊男美女的醜惡一面?用不著他花一筆一墨,也談不上任何「Responsible Journalism」,任憑相片自己說明一切。於是一傳十,十傳百,在辦公室內妝也未化好,早餐也未吃完的男男女女就首先追看相片,再傳給下一個友人,瞬間,連我這個身在外地的留學生也收到「超慎入」的Forward email。
因為網絡,所以人人都是疑犯,網友以Killer作比喻實在寫得好,由於人人都可以是Killer,所以藝人公司都不知應該把律師信發給誰,藝人聯盟也不知應該批評誰,所以他們讓警方出手,讓警方出手處理一些本來就只是揭發藝人真面目的Tabloid式報道,一些民事訴訟。現在搖身一變,相片中人,變成「受害者」,網民成為疑犯,成為發佈/藏有可供發佈的不雅或淫穢物品的刑事訴訟,用納稅人的錢去告一些有可能是Killer的人,讓網民們再一次陷於白色恐怖,是要給網民一個下馬威,也是要保護那班「受害者」,說明一點保護所謂「受害者」身後的那班不知把氣發在誰身上的真正「受害者」。
不好意思,對於所謂「受害者」,我沒有甚麼同情,也看不到甚麼「受害」的憑據,根據警方所說,那千多張的相片,都是男女雙方在知情的情況下拍的,你情我願,為甚麼是陳冠希去道歉,呀嬌繼續扮病不出席一切活動?因為只有女方是「受害者」,只有女方名聲被影響,值得同情?好一個性別上的Stereotyping啊。對不起,請不要以女性的身份去裝可憐,沒有人需要這樣的同情,這樣做只會讓人感到丟臉。說「受害」,頂多是他們的照片意外被偷 (要是真的因為修電腦的關係),不幸曝光已而。
隔岸觀火,我感興趣的是,到底這場鬧劇最後如何幕終?以甚麼形式的訴訟去審理案件?還有到底Killer會被警方捉個正著嗎?噢,我是說警方,不是L、M或是N。至於Killer,我也期待,他,到底有沒有夜神月的才智。說實話要繼續發佈,要隱藏於茫茫網海,實在有太多方法了。警方到底繼續為名人服務,還是為大眾市民服務?至於那班人,在零八年還會不會大紅大紫,實屬題外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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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師兄字:上傳?橫傳?網朋友?朋網友?、評蘋論‧道德‧穿崩‧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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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milette:Naive and Silly
林忌:警方錯上加錯
香港仔公國: 讀李怡《蘋論》有感






